三、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职责暂按照现行划分范围执行。
四、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分配办法
市对县(市)、区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分配办法在收入分成(分享)办法外单列。县(市)、区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分配维持现行分级负担办法不变。
在市属出口企业(含贸易性和生产性企业)按所在地原则下放的基础上,其出口退税地方负担仍由市级财政承担。
其中海曙区和江东区在市属出口企业下放的同时,下放财政部分配的出口退税基数和2003年度出口退税应退数超基数市本级负担部分,并以市本级负担部分为基数,相应调减市级下划的收入基数。从2005年起,下放的市属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由所在区负担,当下放市属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大于下放地方负担基数和按该区共享收入增幅计算的增长额时,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补助。
财政部如对出口退税地方负担政策进行调整,我市也将作相应的调整完善。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关于异地经营企业的处理
对原有异地经营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原则上维持现状。对2005年起新注册的企业,严格按照税收属地征收原则,确定税收征管分工和税收收入归属。
(二)关于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已出台的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和妥善处理,今后县(市)、区新出台的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必须符合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负担。
(三)关于大型项目的税收分成
在北仑区的“631”大项目和其他市政府已确定收入分成办法的特大型项目,仍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收入分成办法。从2005年起,新建的特大型项目收入分成办法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制定。
(四)有关税收政策
新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后,相关税收征管配套政策应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发文确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市与县(市)、区的结算
1.原体制的县(市)、区上解等经常性结算事项继续保留,原体制的定额结算项目应通过抵减合并予以简化。2004年当年原体制上解部分返还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