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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
  (二)收入基数
  县(市)、区的分成(共享)收入基数,按新体制确定的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范围2003年决算数为基础,加减上下划收入和户管调整因素后确定。
  (三)收入分成(分享)比例
  1.县(市)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
  市与县(市)分成收入比收入基数增加部分,慈溪市、余姚市留成84%,上解市级16%;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留成86%,上解市级14%。
  2.区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
  按各区共享收入基数占市与各区共享收入基数的比重,减去按该区分享收入15%折算后的市统筹率确定区级分享比例。对区级分享比例超过75%的区,统一以75%作为该区的分享比例。各区具体分享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市与区共享收入按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分享。
  3.专项分成收入分成比例
  县(市)级专项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留成100%;教育费附加收入留成72%,上解市级28%;排污费收入按甬政发[2003]138号文件规定进行分成。
  区级专项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根据2003年该区既得利益占该项属地专项分成收入的比重确定。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超2003年基数部分留成90%,上解市级10%。
  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按现行办法进行分成。
  位于镇海区、北仑区的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特大型企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50%返还企业所在区,教育费附加收入仍执行原体制分配办法。
  二、超收激励和转移支付机制
  1.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分享)收入超收奖励;对区实行市级分享收入和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共享)收入超收个人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按照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制度化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五个统筹”和“六大联动”的要求,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投向,适度扶持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和保障全市性重大公共项目的建设。
  3.对区级分享比例超过75%的区(不包括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其超过75%的共享收入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转移支付额与该区的市级分享收入增长比例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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