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专项收入,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
(二)收入基数
县(市)、区的分成(共享)收入基数,按新体制确定的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范围2003年决算数为基础,加减上下划收入和户管调整因素后确定。
(三)收入分成(分享)比例
1.县(市)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
市与县(市)分成收入比收入基数增加部分,慈溪市、余姚市留成84%,上解市级16%;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留成86%,上解市级14%。
2.区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
按各区共享收入基数占市与各区共享收入基数的比重,减去按该区分享收入15%折算后的市统筹率确定区级分享比例。对区级分享比例超过75%的区,统一以75%作为该区的分享比例。各区具体分享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市与区共享收入按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分享。
3.专项分成收入分成比例
县(市)级专项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留成100%;教育费附加收入留成72%,上解市级28%;排污费收入按甬政发[2003]138号文件规定进行分成。
区级专项分成收入的分成比例根据2003年该区既得利益占该项属地专项分成收入的比重确定。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超2003年基数部分留成90%,上解市级10%。
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按现行办法进行分成。
位于镇海区、北仑区的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特大型企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50%返还企业所在区,教育费附加收入仍执行原体制分配办法。
二、超收激励和转移支付机制
1.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分享)收入超收奖励;对区实行市级分享收入和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对县(市)、区实行分成(共享)收入超收个人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按照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制度化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五个统筹”和“六大联动”的要求,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投向,适度扶持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和保障全市性重大公共项目的建设。
3.对区级分享比例超过75%的区(不包括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其超过75%的共享收入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转移支付额与该区的市级分享收入增长比例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