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4]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收入分配办法
在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划分收入预算级次的基础上,对县(市)实行“增收分成”财政体制,对区实行“比例分享”财政体制。此轮体制以2003年为基期,实行期限为2005年至2009年。2004年按原体制过渡一年。
(一)收入划分
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和专项分成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市区的金融保险业(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银行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在中央集中缴库、财政部统一分配的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垄断性行业、特大型和特定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不包括契税),具体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确定;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2.市与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
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
3.县(市)、区级固定收入
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以上不包括已列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收入。
4.专项分成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