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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
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 京司发[2004]194号)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要求本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要高度重视工程款清欠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
  二、精心组织,深入研究,严格按程序办证
  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涉及面广,事项复杂,各公证处要精心部署,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公证员办理。在办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认真研究,仔细审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公证服务建议,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的还款协议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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