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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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