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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四、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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