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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六)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连续工龄满25年的;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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