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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文艺、体育等特殊岗位外,不得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岗位纪律;
  (五)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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