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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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