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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执法人员负责对出站车辆进行验卡测速,对超出法律规定最高限速的,交高速交警处罚。
  (三)保险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1.四川保险行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领会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并根据2003年12月四川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四川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四川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成保监发〔2003〕191号)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车险费率对改善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增强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的作用,积极做好机动车辆超速违章及交通事故与车险保费挂钩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人们对机动车超速的危害和保险业在超速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各保险公司要同公安交警、交通部门一道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整体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机动车超速行驶的严重危害,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各公司的分支结构也要积极参加到当地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的宣传活动中去。各保险公司在积极配合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宣传活动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给予人力和财力支持,把业务宣传费和防灾防损费使用好,如在必要的路段设立安全警示牌等。对此,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发挥协调和纽带作用。
  3.保险行业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建立机动车超速治理合作机制,搭建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速公路机动车超速治理合作机制,搭建保险行业与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交警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核查机动车辆的保险信息,督促机动车投保,提高承保面;保险公司通过信息平台掌握机动车辆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信息,有效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违章肇事者的违章成本,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4.运用经济杠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高速公路反超速专项整治中的积极作用。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各保险公司车险费率均实现了同交通违章肇事记录的挂钩。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车险费率,遵循“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的风险价格对等原则。根据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率和超速违章率,对在保险年度内有超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车辆实行向上浮动保险费率,对在保险年度内没有超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车辆实行向下浮动保险费率,确保车险费率对遏制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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