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项目核准申请。
第八条 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的,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按要求补充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