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
第五条 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