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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 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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