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在已经确定的政策范围内解决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遗留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发〔1998〕41号和湘发〔1999〕3号、湘政办发〔1999〕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已经确定的政策范围内,研究解决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得更改变通政策,不得开新的政策口子,以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三、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原则将人员分流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湘政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积极接收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分流到市场服务中心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给分流人员“挂空档”,也不得将已分流人员继续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或返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临时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等具体问题。对分流人员提出的不符合政策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他们安心新的工作岗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公务员岗位补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有余编的事业单位补员,一律按照湘办发电〔2004〕56号文件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已分流人员。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人事厅研究确定。部分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批准聘用的临时工,必须坚决清退。
四、坚持落实市场管办彻底脱钩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将工商部门与所办市场实行市场管办彻底脱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与市场服务中心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不得搞变相脱钩、虚假脱钩。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市场服务中心的职责,各地市场服务中心的名称凡冠以“管理”、“局”等字样的,应予纠正。市场设施租赁费与市场管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分别由市场服务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收或集中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市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市场管办彻底脱钩工作在10月底以前完成。
五、切实完成资产移交和债务转据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湘政发〔1999〕24号、湘政办发〔1999〕29号文件精神,对存在资产移交和债务转据遗留问题的地方,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资产债务移交协议,协调银行、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服务中心,处理好资产移交和债务转据的遗留问题。同时,要按照湘府阅〔2002〕127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好欠付欠缴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分流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问题。经核实后,属于1999年以前(不含1999年)的,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1999年度的,省财政厅已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拨,打入社保部门帐户,要确保专款专用;2000年以后(含2000年)欠交的,按体制改革后新的渠道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