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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湘办发[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全省第五届村民委员会将于今年年底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于2005年1月1日—6月30日进行全省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认真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把政治可靠、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热心为村民服务、有文化、有本领、有较强治村能力、带头实干、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进一步完善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换届选举的步骤与办法
  1.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乡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省、市州不另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进行村级财务任期清理。财务清理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等,清理完毕后按要求进行公开。此项工作在换届选举开展之前完成。
  3.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推选村民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本村民小组村民推选,每5户至15户中推选1人,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中应有妇女代表,多民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
  4.进行选民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户口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本村村民;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本人同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其中,“因其他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村有居住条件,包括分配的住房或经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在本村有稳定的职业和基本经济收入;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要求,村民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等);居住两年以上。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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