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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制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22号)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从2005年起,《江苏政报》更名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立法法》规定:“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务网站上公布”。为了共同利用好公报载体,增强政府文件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广泛性,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决定建立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制度。省级各部门要及时将领导签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至省政府公报室,并将电子文档通过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至省政府公报室信箱。省政府公报室要调整刊物栏目设置,加大省级部门文件刊登比重,将省级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集中、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省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发布情况将采取适当形式定期通报。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请各部门将具体负责同志的姓名、职务、电话,于2005年1月8日前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室(联系人:孙国君、陈锋,电话:025-83396749、83396747,传真:025-83396745,网址:E-mai:jszfgb@js.gov.cn)。
  附件: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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