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素有“湿地大省”之称。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全省自然湿地面积急剧减少,生态功能逐步退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并因其在保持水源、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而被称为“地球之肾”。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近期利益和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广泛开展湿地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状况,作为“绿色江苏”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的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建设和开发项目占用自然湿地,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或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如太湖、洪泽湖、高邮湖、石臼湖和盐城滨海滩涂核心湿地等,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违法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责令立即停止,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予以处罚。要加快湿地保护法规的立法步伐,依法做好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