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重要经济目标概况,包括规模、价值、生产能力、年经营收入、战时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情况设想:对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遭敌空袭和空袭后可能产生的毁伤程度做出预测;
(三)任务和决心:根据对各种情况所做出的判断结论,确定本重要经济目标需要确保的关键部位,明确抢救抢修的重点、任务区分和遂行任务的步骤、方法等;
(四)防护措施:包括疏散、隐蔽、伪装及其平时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防护措施等;
(五)抢险抢修行动:包括任务、遂行任务单位、人数、行动路线和方式及抢险、抢救、抢修、抢运的任务区分;
(六)组织指挥:包括指挥机构组成,指挥所开设的位置、通信联络等规定;
(七)各种保障:包括通信警报、专业技术、物资、设备器材、安全保卫、政治工作等。
第十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并针对训练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或者维修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需要,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增加工程技术防护设施,以提高抗毁能力。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应当尽量建在地下,不能建在地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防空警报应当覆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必要时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可以单独安装防空警报器。
第十八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承担,列入企业运行成本。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级使用。
第十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统一实施。其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隐蔽,将关键设备、物资转入地下或者转移至安全地域;
(二)采取制式和就便器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施工程伪装;
(三)加强内部安全和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