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江苏省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防办制定的《江苏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
(省人防办 2004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减轻战时遭敌空袭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三条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要求,提高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本单位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第五条 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重要经济目标分为七类,即新闻通信类、能源动力类、交通枢纽类、军工基地潜力类、生命线工程类、次生灾害源类、金融管理类。
第七条 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和价值,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