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雷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里禾水库库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在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治理污染;实施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沼气工程;在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使用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第九条 在里禾水库水资源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铲草皮积肥、垦荒种植农作物;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四)擅自采石、采矿、采砂、打井;
(五)擅自在渠道或者管理上决口、阻水、挖洞;
(六)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在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二)炸鱼、电鱼、毒鱼、钓鱼;
(三)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四)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五)设置经营性餐厅、娱乐设施;
(六)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监测等设施;
(七)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义务;对危害水库水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自治州人民政府,凯里市、雷山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里禾水库水资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州、凯里市、雷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