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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2004修正)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务人大发[2004]15号 第6号)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已于2004年3月19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22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

(2001年3月3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19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环境管理,是指对县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实行环境目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部门对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绿化以及城镇公共设施,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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