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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7日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利用外资扶贫项目资金;
  (四)国内外捐赠扶贫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扶贫资金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扶贫资金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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