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4]9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土地收购储备(以下简称土地收储)是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前期开发、整理后加以储备,适应城市建设用地需要,保证土地一级市场供应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推动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有效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现就土地收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储的范围与方式
  (一)违法、违规取得的土地,依法取得使用权闲置未用超过两年的土地,以及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等,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以同级政府的名义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无偿收回土地的决定,委托同级土地收储机构进行储备。
  (二)省政府审批有偿使用的土地或省直、中直企业单位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使用期满或企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破产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各种原因应收回、收购的土地,可由省级土地收储机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实施土地收回、收购。
  (三)各级土地收储部门可以在其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并按收购项目履行用地审批程序。
  (四)按照“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收储管理工作原则,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核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部门可代表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行使优先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凡属经营性用地,均应从省、市(地)、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中依法供地,并尽可能做到“熟地”出让。
  (五)省级土地收储机构可商各地市县,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选择具有土地收购市场前景好、权属合法无争议的土地,出资与其进行合作收储。
  二、土地收储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