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要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范围。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收学校要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四、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行署、市、县政府要建立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要在城市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五、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城市或县(市)政府所在镇学校就学的,其收费标准要与城镇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文件标准执行。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不得一次性收取小学或初中全部杂费。对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可参照本地解决常住人口贫困生就学的办法,采取给予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补助和鼓励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资助。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少数贫困学生,给予缓交或减免杂费的照顾。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