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5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9日

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8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需要,是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二、明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职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规划和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的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