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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4]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其管理的对象、职责、权限、程序等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仍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管理。
  2.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所属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业务受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3.省国土资源厅设在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国土资源分局,为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1〕12号)精神,已开展理顺管理体制试点工作的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上收到省人民政府管理。其他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其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编制、经费、资产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管理。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乡(镇)设置,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其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经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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