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主攻难点,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县市、各部门要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放在第一位,已解决的拖欠工程款首先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对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到明年春节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努力做到今年的农民工工资不发生新的拖欠。“两节”将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农民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施工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应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察力度,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依法行政,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各县市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州人民政府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县市,将采取控制新建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
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没有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将该施工企业名称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取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展及时支付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从各个方面,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