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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地区林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在原料林基地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内项目业主要在沿海地区建设相应的制浆造纸厂;
  (三)如果不能按期造林和建设好浆纸厂,则合同自动终止。当地人民政府要指导合同的制定和实施。
  九、原料林基地的林地租赁价格或合作造林的分成比例,由项目业主与林地使用权所有者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项目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制订、公布租赁林地指导价格,供业主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权所有者)参考。
  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沿海及周边地区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林地的造林方向、造林范围和木材的主要用途,按照总体规划布局造林项目。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原料林基地规划区内消耗木材资源的加工企业的规划布局,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浪费的要求,设定木材加工企业准入标准,限制发展高耗材、低效益、规模小的木材加工企业。今后凡不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布局的造林项目和利用木材加工项目不予核准建设。
  十一、原料林基地范围内用于沿海浆纸厂生产需要的木材的采运除执行现有规定外,还实行如下特别的木材采运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制订):
  (一)项目所在各县(市、区)采伐限额指标和采伐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原料林基地的林地清理和主伐。
  (二)项目区内原料林基地实行采伐限额单独编制,采伐计划单列下达,优先安排。原料林基地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指标不足时,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三)林农和企业在非林业用地上新造的原料林,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其林木采伐限额可参照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四)对原料林基地木材运输采取特别运输证管理,确保原料木材的运输渠道畅通。
  十二、对供材区实行收人转移政策。按浆纸加工企业利用原料林基地木材制浆造纸形成的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由浆纸加工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提供的木材数量将相应财政收入转移给供材所在地财政。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并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十三、原料林基地林地的落实实行地方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将原料林基地的数量、质量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作为考核项目区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内容之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原料林基地林地落实任务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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