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4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642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应自接到批准用地文件后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相关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对于税务机关接到批准用地文件,但纳税人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告知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后30日内,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持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五、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六、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暂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