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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二)审核
  窗口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附件六)(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的不填),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并在《契税核定通知书》右下角签字表示确认,于受理当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将全部资料退受理人员。
  (三)告知或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1.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受理人员将《契税纳税申报表》等全部资料交征收人员,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2.对个人拆迁补偿款免征契税的,受理人员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对仍需征收契税的,还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 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附件七)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附件八)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附件九)的基础信息、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及文件依据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初审人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初审
  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区(县)局、分局业务科,转入复审程序。
  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初审人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十)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受理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三)复审
  区(县)局、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申报程序审核项目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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