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审定;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减免税申报备案资料;负责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减免税政策;负责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减免税问题,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的,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 契税减免税审核分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以下减免税项目因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可实行主管税务所一级审核、即时办理: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纳税人申报办理以上即时审核的减免税项目,应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二)程序审核: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对不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或情况较复杂的,实行程序审核。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设税务所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复审两个审核程序;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须由省级征收机关审核”的规定,设税务所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复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审三个审核程序。
第十条 即时审核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减免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报信息录入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确认并签章,即时将全部资料移交窗口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附件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