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契税核定通知书(略)
7.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略)
8.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略)
9.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略)
10.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 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 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 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二)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三)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四)。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