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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印发《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6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现一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规定,各局可以制发专门用于契税征收的印章,用于契税即时审核减免税出具的法律文书和即时界定契税征收范围出具的法律文书。
  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契税征收专用章”字迹。印章刻制的规格、形状、数量、编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2项规定执行。
  凡属于程序审核范围出具的法律文书,一律使用“区、县地方税务局”印章。
  二、属于税务机关程序审核范围的,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一)。属于即时审核范围的,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可在所送达的文书中附加受送达人的签收内容和日期,代替《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契税征管系统减免税模块尚不能实现全部自动化之前,应以手工方式出具有关的审核表及法律文书。
  附件: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略)
  2.契税减免税申报表(略)
  3.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略)
  4.附送资料清单(略)
  5.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适用于单位、适用于个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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