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
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