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
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04-269号)
各区(县)农委:
为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市已确定了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并对50家试点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贴,对100家新注册的合作社(不含试点单位)给予开办经费补贴。为规范工作经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现将《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系。
附件: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补贴是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性项目支出。
第三条 试点工作经费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引导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能力。承担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工商局注册登记。
2、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规范的章程,较好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