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领导小组对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分析后,决定是否启动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各部门、单位接到重大紧急情况的通知后,必须快速到位,参与联动,果断处置。
(四)处理重大紧急情况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疏导职工返回工作单位和岗位,尽快恢复生产,共同维护生活和社会秩序。
(五)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营造重大紧急情况有关人员之间开展协商对话的和谐氛围,促进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使事件尽快得以平息,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六)协商和调解不成的,现场处理小组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要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尽快按照仲裁法律、法规程序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予以查处,责令改正。
(七)对影响国计民生、持续时间较长的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组织后备力量,及时补充要害工作和生产岗位的空缺,以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行。
(八)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现场处理小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等。
四、重大紧急情况的监测预警
(一)建立重大紧急情况监测预警和排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负责开展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排查工作,发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潜在隐患和苗头,必须采取稳妥措施予以排除和化解,并如实向上级报告。
(二)加强值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实行领导值班制度。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保证通信畅通。
五、附则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预案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