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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和经办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级劳动保障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监测预警制度、值班制度和事件快速反应制度。当发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时,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紧急预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和进展动态,及时组织人员走赶赴事发现场,并负责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工作,快速反应、果断处理;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组织做好发生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事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省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省经贸委:发现涉及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后,及时通报信息;接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通知后,参与联动行动,维持企业生产秩序。
  2.省财政厅:接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通知后,及时安排并提供处置紧急事件必要的经费保障。
  3.省公安厅:接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通知后,参与联动行动,密切掌握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发展动态,维持现场及周边的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4.省信访局:负责处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群众信访问题。
  5.省卫生厅:接到涉及医保对象因医疗问题引发的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通知后,参与联动行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工作。
  6.省新闻宣传部门:接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通知后,加强重大紧急情况的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发布与事件相关的信息和情况,均须事先经省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7.省总工会:接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通知后,参与联动行动,调查了解情况,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三、重大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处理坚持属地解决原则。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单位、群体在各地发生涉及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当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省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工作配合。各地企业职工因劳动保障纠纷和问题到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地点集体上访的,由各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做工作,动员劝说集体上访人员返回当地,省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配合。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获悉发生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务必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单位、人数、性质、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反映及其他已掌握的情况。各有关责任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反应灵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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