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福建省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福建省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10月)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和问题而引发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重大紧急情况,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理果断的应急处置机制,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闽委〔2003〕22号)精神,制订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是指因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而引发影响企业生产、职工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事件。范围包括:
1.因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而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2.因企业或用工单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3.因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医保对象涉及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4.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涉及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等原因而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5.其他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二)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预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省劳动保障厅成立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厅内有关处室和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87670277,87518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