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4]3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列入全国第二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但事关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只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才能明晰产权关系,理顺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自身稳定健康发展;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功能,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只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才能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准确把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政策,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二、明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
基本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探索和实施新的产权制度并建立与产权制度和各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