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深化城市投资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投资政策,运用价格、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具备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应积极实行特许权转让和业主招标制度。建立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出资人制度,组建或改组各类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投资公司,拓宽政府筹资渠道。对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入确需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加大纯公益性项目的财政投入,调减财政对公用事业的福利性补贴,对城市资源性消费品实行差额累进定价收费办法,建立起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城市投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推行核准和备案制度,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切实保障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强化政策、规划的指导功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大项目布局,引导社会投资,核准重大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社会投资的信息引导。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重点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完善政府投资决策咨询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稳妥地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19、统筹推进城乡户籍、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以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及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体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降低中心城市户口迁移的准入条件,对在城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等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请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对引进或聘用人才,可在其居住地或就业单位登记常住户口。对以不改变户籍、国籍的形式来我省工作或创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试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对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管理办法。完善城市住房、就业、教育、优扶安置、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使符合条件取得城市户籍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完善“城中村”户籍改革的配套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其经营性资产全部实行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分配给原组织成员,原组织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承担,成员在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就业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村属公益性事业的人财物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
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展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加快构筑社会化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认真组织好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劳务派遣、委托或联合企业培训,创新劳动就业和技能培训的服务方式,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发放,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根据不同职业和岗位的特点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等薪酬制度,促进灵活就业。
进一步扩大城乡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和进城农民工就业后的社会保险政策。采取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城市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积极推行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制度。探索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金及土地出让收益等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办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