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新体制机制,增强中心城市发展活力
16、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有利于中心城市功能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合理扩大城市规模。具备成建制并入中心城市行政区划条件的县(市),要适时撤县(市)设区;条件暂不具备的,按照有利于中心城市发展的原则,可先将毗邻中心城市的部分乡(镇)并入中心城市行政区划,改设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要在不增加原县级行政建制的前提下,逐步整合辖区行政建制,明确城区功能分工。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心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一定时期内财政、编制等不受影响的过渡办法,妥善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平稳过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完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的职责与职权。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权集中在市一级,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城市规划的领导、协调、决策和监督保证作用,逐步实行用“法定图则”确定城市控制性详规的制度。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区级管理职能,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基础职能,建立健全街区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监督和维护。遵循“统一、高效、权威”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完善和落实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快捷、畅通、及时、准确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及时公开,形成以政府为核心,多行业、多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运行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
结合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着力解决城市供水与排水、园林与林业、公交与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土地与房屋等领域多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政事分开和企业化转制,将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划归政府职能部门,经营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制定和完善城市卫生、市容等管理的委托执法和综合执法具体办法,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17、扩大中心城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由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根据中心城市政府更有效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将相应的许可权赋予中心城市行使。决定权在省级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涉及维护市场秩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全省统筹管理的外,审批权均下放中心城市政府行使。需要由省级转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法律法规未明确省、市管理分工的事项,原则上由中心城市负责管理。与中心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省属事业单位,凡不影响全省统筹发展的,一律下放给中心城市,实行属地化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放权原则,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加快行政许可事项的地方立法工作,抓紧出台具体放权事项,切实落实到位,加强监督管理。中心城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建立健全各项审批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