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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4年11月4日 闽委发[2004]14号)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壮大中心城市对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意义
  1、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客观要求。中心城市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起龙头作用、支撑作用、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的城市;是区域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与人力等资源集聚的有效载体;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有效运行的平台;是区域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三个文明发展的集中体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态势表明,区域间的竞争已在很大程度上演化为中心城市之间的竞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强化,以九个设区城市为主体的中心城市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日益凸显。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省中心城市规模偏小、产业支撑不够强、集聚和辐射能力较弱、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也日显突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客观要求顺应区域经济发展规律,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把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中心城市产业做强、规模做大、功能做优、环境做美,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形成区域经济的增长极、集聚中心和辐射中心,以中心城市的大发展带动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2、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必然选择。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必然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发挥中心城市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交通、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增强中心城市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支撑、集聚、辐射、带动和突破作用。依托中心城市的支撑,打造区域产业龙头,推动区域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依托中心城市的集聚,构建有效有利有序的要素集聚平台,使中心城市成为区域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的重要集散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有效运行;依托中心城市的辐射,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制约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依托中心城市的带动,推动区域优势整合,形成区域内设施共建、产业互动、市场联动的新格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依托中心城市的突破,推进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营造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强大的发展合力。
  3、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举措。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必须抓好实施项目带动、发展县域经济、加快产业集聚、壮大中心城市、提升民营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六大举措。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是省委、省政府继推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后,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从地域空间角度推出的主要促进设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与其他五项举措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更好地整合优势,推动发展。中心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功能的逐步完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将会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使命感,采取切实措施,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先导、领跑、突破作用,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目标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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