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在闸墙(或承船箱)涂写或钩捣闸门;
(六)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位置停靠。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区内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或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区内兴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水口发电公司或航道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过船建筑物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等所需物资。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水口发电公司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章 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八条 水口发电公司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对过船建筑物及其设备应当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
升船机和船闸不得同时安排保养和检修。
第二十九条 过船建筑物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保养(船闸为期3天、升船机为期5天):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设备、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
二级保养(船闸为期7天、升船机为期10天):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门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在进行二级保养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
第三十条 过船建筑物应定期维修,维修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岁修:过船建筑物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岁修停航期船闸不超过20天,升船机不超过30天。进行岁修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和本半年的二级保养。
(二)大修:过船建筑物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大修停航船闸不超过60天,升船机不超过80天。大修年份不再进行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