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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不得在闸墙(或承船箱)涂写或钩捣闸门;
  (六)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位置停靠。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区内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或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区内兴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水口发电公司或航道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过船建筑物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等所需物资。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水口发电公司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章 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八条 水口发电公司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对过船建筑物及其设备应当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
  升船机和船闸不得同时安排保养和检修。
  第二十九条 过船建筑物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保养(船闸为期3天、升船机为期5天):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设备、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
  二级保养(船闸为期7天、升船机为期10天):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门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在进行二级保养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
  第三十条 过船建筑物应定期维修,维修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岁修:过船建筑物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岁修停航期船闸不超过20天,升船机不超过30天。进行岁修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和本半年的二级保养。
  (二)大修:过船建筑物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大修停航船闸不超过60天,升船机不超过80天。大修年份不再进行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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