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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在防洪期间,水口发电公司应当做好过船建筑物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船舶过坝程序

  第十八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应当先向停泊区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方可在指定的停泊区码头停靠。
  第十九条 过坝的船舶停靠就位后,到停泊区值班调度点,由值班调度排挡编组(队),按顺序等候过坝。
  值班调度人员对等候过坝船舶应当根据船型尺寸进行排档编组。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船闸或升船机显示的信号(红灯表示禁止航行,绿灯表示允许航行)进出船闸或升船机。严禁抢进抢出,避免碰撞闸门及闸墙。
  第二十一条 船舶出闸(或承船箱)后,不得堵塞闸口和航道,禁止在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不得过坝
  (一)船舶无证或不适航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持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三)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四)船舶严重漏水的;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深的。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过坝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调度运行管理,按照先出闸(或承船箱)后进闸(或承船箱)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航行,过坝过程中船员应当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或承船箱)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船舶应当按导航标志航行,不准驶入禁航区域及泄洪主流水域;
  (二)进入闸室后(或承船箱),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系泊;不得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三)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或承船箱)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四)不得在闸室内(或承船箱)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得在闸墙(或承船箱)爬梯上系缆和闸室(或承船箱)内抛锚,在承船箱内船舶应将缆绳系在系船柱上,不得撑、插除承船箱撑座外的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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