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防洪期间,水口发电公司应当做好过船建筑物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船舶过坝程序
第十八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应当先向停泊区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方可在指定的停泊区码头停靠。
第十九条 过坝的船舶停靠就位后,到停泊区值班调度点,由值班调度排挡编组(队),按顺序等候过坝。
值班调度人员对等候过坝船舶应当根据船型尺寸进行排档编组。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船闸或升船机显示的信号(红灯表示禁止航行,绿灯表示允许航行)进出船闸或升船机。严禁抢进抢出,避免碰撞闸门及闸墙。
第二十一条 船舶出闸(或承船箱)后,不得堵塞闸口和航道,禁止在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不得过坝
(一)船舶无证或不适航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持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三)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四)船舶严重漏水的;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深的。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过坝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调度运行管理,按照先出闸(或承船箱)后进闸(或承船箱)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航行,过坝过程中船员应当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或承船箱)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船舶应当按导航标志航行,不准驶入禁航区域及泄洪主流水域;
(二)进入闸室后(或承船箱),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系泊;不得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三)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或承船箱)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四)不得在闸室内(或承船箱)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得在闸墙(或承船箱)爬梯上系缆和闸室(或承船箱)内抛锚,在承船箱内船舶应将缆绳系在系船柱上,不得撑、插除承船箱撑座外的其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