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船舶过坝应当遵循满闸(承船箱)放行的原则,在过坝船舶少,船舶未能满闸(承船箱)时,船舶等候过坝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
第十一条 船舶过坝原则按到港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轮、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海巡航政运政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当优先安排过闸。
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提前5小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在指定码头靠泊,并安排单独从船闸过坝。
第十二条 上、下游码头停泊区供过坝的船舶停靠。
引航道内的靠船墩、隔流墩和浮式导航堤可供已编好队等待过坝的船舶临时停靠。
石潭溪交通码头供客班轮和执行任务的海巡航政运政艇以及水口发电公司工作船舶停靠,其他船舶不得擅自停靠。
第十三条 过船建筑物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500吨级标准船队,其最大尺度为109m×10.8m×1.6m(长×宽×吃水深),过船建筑物通航净空高度为6.8米。
第十四条 过船建筑物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为65.00米(黄零基准面,下同),最低通航水位为55.00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21.80米(船闸)、17.80米(升船机),最低通航水位为6.18米。
第十五条 下游船舶最大通航流量:对核定载重500吨级船队为每秒16600立方米,对核定载重100-300吨级船舶为每秒9000立方米,对核定载重100吨级以下船舶为每秒6000立方米。当下游流量超过上述限定水平的,相应吨位等级以下的船舶不再安排过坝。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过坝
(一)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二)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过船建筑物安全;
(三)过船建筑物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机电故障,危及通航安全;
(四)出库流量超过每秒16600立方米;
(五)特大暴雨;
(六)上下游漂浮物影响过船建筑安全运行。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水口发电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等候过坝的船民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