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过船建筑物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职责
  (一)负责协调水口水电站发电与航运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协调并公布过船建筑物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职责
  (一)负责过船建筑物通航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过船建筑物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参与协调过船建筑物运行方式的调整。
  第七条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职责
  (一)组织制定过船建筑物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二)合理利用水口水电站水资源,确保过船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三)参与协调过船建筑物运行方式的调整,并组织福建水口发电有限公司实施。
  第八条 福建水口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口发电公司)职责
  (一)设立过船建筑物通航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和养护;
  (二)制定并执行过船建筑物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负责船舶过坝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
  (四)编制过船建筑物年度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五)负责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停泊点、避风港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养护管理;
  (六)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
  (七)制定过船建筑物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
  (八)负责在泄洪前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等候过坝船民通告出库流量。

第三章 过坝管理

  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应确保每天通航时间不少于22小时。当入库流量小于通航所需的最低通航流量,不能满足22小时通航时,水口发电公司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过船建筑物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日分时段、隔日或隔几日通航等运行方式)。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经省经贸委协调后公布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