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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
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4]2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原《福建省水口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1998〕228号)停止执行。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同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实现最大通航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

(省交通厅 2004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的运行、养护和通航管理,确保船舶过坝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以下简称:过船建筑物)是指船闸、升船机本体,大坝上下游引航道、停泊点,石潭溪避风港及附属设施。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区范围是水口水电站上、下游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循为航运服务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过船建筑物的通航能力,为船舶过坝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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