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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草拟本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全省车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全省进口机动车辆申领牌证的资格审核及批准工作。负责全省机动车辆的有关牌、证、表、章、卡的监制和核发。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对全省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设立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并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对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进行技术标定工作。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和省直机关单位驾驶员的年审、考试发证工作以及日常各项业务管理及安全教育;负责机动车教练员、考试员培训发证及驾驶员有关证、卡、表的制作发放。负责规划驾驶员考试场的设置、布局。
  (四)负责省交警总队机关及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审核、审计、预算内外资金收支预算、使用、分配以及装备器材规划、订购、配发及被服管理、发放、无线电通讯组网等。
  (五)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指挥和组织领导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六)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七)负责总队机关、全省高速公路交警队伍建设,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民警思想政治教育、培训。
  四、关于经费和保障
  (一)全省公安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保障水平不下降的原则,市、县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按预算级次分别缴交同级财政,各级交警部门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相应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其中:人员经费按交警实有在编在册人数核定,公用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一倍以上标准安排,专项经费尤其是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本级人员经费通过国库统一支付方式发放,公用经费按高于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安排(现为年人均2万元),专项经费按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高速公路交警人员、公用经费仍由省级预算安排,其中人员、公用经费按实有人数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省级1/3(现为0.67万元/人)安排。专项经费(营房设施、装备办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补助经费等)从养路费中提取的3%道路交通保障经费中安排。
  (三)关于上收或下划基数问题。
  1.已先期进行管理体制调整的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其经费渠道仍维持现状,由福州市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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