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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闽政办[2004]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

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9月16日)

  一、为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综合管理,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和推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人事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外经贸厅、建设厅、司法厅、国资委、编办、农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和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厅为牵头单位,劳动保障厅厅长任召集人,省政府一位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成员单位一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各成员单位一位干部为联络员。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经省劳动保障厅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提出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有关工作安排;
  (三)检查各市、县,各部门任务完成和落实情况;
  (四)各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经验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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