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闽政办[2004]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
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9月16日)
一、为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综合管理,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和推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福建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人事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外经贸厅、建设厅、司法厅、国资委、编办、农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和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厅为牵头单位,劳动保障厅厅长任召集人,省政府一位分管副秘书长参加。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成员单位一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各成员单位一位干部为联络员。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经省劳动保障厅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提出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有关工作安排;
(三)检查各市、县,各部门任务完成和落实情况;
(四)各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经验和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