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包括重大集会、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信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置越级来省集体上访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教育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民族与宗教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水利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动植物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转基因生物、新传入境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震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气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及其可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案。
省外事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我省涉外、涉侨、涉港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外国媒体来闽采访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交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公路、港口(码头)、内河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渔业船舶,赤潮等海洋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铁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是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重点是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3 应急队伍保障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队伍,专家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人员的分布、联系方式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4 交通运输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分别由各级公安、交通部门,以及铁路和民航等部门负责。
7.5 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设备、救治药物、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以及相关医院和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分别由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